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880号
毛来娣:
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萍诉被告毛来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50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88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本人未在起诉状上签名,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庭审中原告也明确表示与被告胡科虎之间没有直接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菊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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