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28号
沈志平: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沈志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5****0177)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坐落于金坛区东门大街209幢的租赁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26日起至返还房屋之日止按约定的租金标准每年35万元(2017年11月26日起每年按3%递增)计算的房屋使用费,被告万励对上述债务不能偿付部分负有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金坛肠衣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麦斯米斯网吧、万励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0元。
二O一八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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