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69号
郑国平、凤夕花:
本院在执行耿新建申请执行郑国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7515)、凤夕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7505)、周留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勇、谭明梅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郑国平、凤夕花的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薛埠集镇百花西路祥和家园A3A4-401室房地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69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王勇、谭明梅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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