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周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奚海彬诉被告周玉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6212)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48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周玉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奚海彬欠款人民币450000元及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息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被告周玉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承办人:贾梦姣 联系电话:05192399661
邮寄样报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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