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胜林:
本院受理原告储才芝诉彭胜林(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9****2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28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胜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储才芝各项损失人民币6279.40元。二、驳回原告储才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彭胜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郭金欣0519-82399688、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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