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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储才芝诉彭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6 17:08:34 浏览次数:2459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胜林:

  本院受理原告储才芝诉彭胜林(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9****241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28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胜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储才芝各项损失人民币6279.40元。二、驳回原告储才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彭胜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郭金欣0519-82399688、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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