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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勇、陈腊梅、林磊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6 17:09:13 浏览次数:281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袁勇:

  本院受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勇(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41973****0730)、陈腊梅、林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28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559.40元。二、被告陈腊梅、林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7339.10元。三、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袁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4元。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承办法官郭金欣0519-82399688、18118357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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