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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兰琴诉被告胡惠萍、何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8/6 17:14:26 浏览次数:246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139号

胡惠萍、何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诉被告胡惠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101)、何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要求被告按2%的月利率承担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全部归还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六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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