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23号
庄兴中:
本院受理陈燕申请执行庄兴中(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4****0112)离婚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42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286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庄兴中给付申请人陈燕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0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400元、实支费2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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