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39号
徐洪达:
本院受理王建荣申请执行徐洪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163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43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38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徐洪达给付申请人王建荣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2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申请执行费2659元、实支费3500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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