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玲:
本院受理原告许雪华诉被告徐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50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原告许雪华与被告徐玲于2016年11月25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18年6月10日解除。二、被告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北环东路28号四楼4022-4025房屋腾空交付给原告许雪华。三、被告徐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雪华支付租金33622元、并按照年租金68000元支付自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0元,由被告徐玲负担641元,由原告许雪华负担10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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