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144号
魏涛:
本院受理原告宋佳玉诉被告魏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1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由原告宋佳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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