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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荣俊诉被告马建国、孙正琴返还股金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0 16:28:46 浏览次数:289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894号

马建国、孙正琴:

  本院受理原告徐荣俊诉被告马建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9****4918)、孙正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4947)返还股金纠纷一案,因你们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建国、孙正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原告徐荣俊入股股金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马建国、孙正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十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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