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364号
金坛市海特安森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关于赵杏保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向申请人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0.00元及2014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付;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申请执行费用4487.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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