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441号
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许华明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95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向申请人许华明支付货款人民币33811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6372.00元、申请执行费用5068.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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