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27号
冯云: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诉冯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01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0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支付货款人民币57142元及利息(以货款57142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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