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447号
王冠珏:
本院受理原告高沈盛强诉被告王冠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7632)、周志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冠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沈盛强返还借款44000元;并支付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周志力对第一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沈盛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高沈盛强负担480元,被告王冠珏、周志力共同负担19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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