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62号
何小华:
本院在执行高和庆申请执行何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13)、金坛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洪生、邓书平对本院查封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北港小区2幢502室及阁楼商品房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62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王洪生、邓书平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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