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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朱建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3 17:27:43 浏览次数:288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49号

朱建忠: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朱建忠(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8****083X)、史红芳、金坛市城西恒仁金属装饰门市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建忠、史红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借款本金359747.97元,借款利息20450.48元(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合计380198.45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28000元。二、如被告朱建忠、史红芳不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朱建忠、史红芳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凤凰城20幢乙单元1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房权证字第006518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最高限额为7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424元,由被告朱建忠、史红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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