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69号
钱伟敏: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婵、钱伟敏(居民身份证号3204221963****0112)、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00000元,借款利息195437.64元(计算至2017年10月18日),合计4895437.64元,及支付自2017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165000元。二、被告钱伟敏、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婵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2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52224元由被告刘婵、钱伟敏、常州泰山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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