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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国建申请执行张月亮、徐国妹、常州佳灵药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4 16:29:08 浏览次数:393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71号

张月亮、徐国妹:

  本院在执行严国建申请执行张月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2338)、徐国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2323)、常州佳灵药业有限公司、陈建平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建忠对本院查封枞阳县金磊玄武岩采石厂的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71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中止对枞阳县金磊玄武岩采石厂的财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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