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70号
吴松芳:
本院在执行李文平申请执行吴松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57****7317)、成息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息凤对本院冻结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1260002119732账户内的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70号执行裁定,该裁定主文载明:变更本院(2018)苏0482执1645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主文为:在每月保留被执行人成息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126000211973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800元后,对剩余款项人民币200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