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群:
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赵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1****462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89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9100元,利息3525.86元(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以及2018年6月1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要求你支付律师代理费45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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