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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旭兵诉胡留庆、冷水英、钱旺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16 15:14:42 浏览次数:257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443号

胡留庆、冷水英、钱旺生:

  本院受理原告朱旭兵诉胡留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7****6719)、冷水英(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502)、钱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65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留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朱旭兵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自2017年11月16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钱旺生对上述胡留庆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旭兵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人民币12120元,由被告胡留庆、钱旺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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