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731号
金坛区西城岁月餐厅: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与被告金坛区西城岁月餐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金坛区西城岁月餐厅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货款127329元。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钱程食品商行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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