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634号
孟令冲、李淑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孟令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7****3334)、李淑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86****1642)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孟令冲、李淑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分期借款本金人民币92613.82元、消费手续费1400.01元、利息610.85元、滞纳金712.33元(利息算至2018年1月22日),及2018年1月23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900元。二、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牌号为苏D558FP的车辆,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6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8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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