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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银、滕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0 11:11:20 浏览次数:273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513号

郑银、滕彦、颜惠珍、滕罗桢: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0****5635)、滕彦(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7305)、颜惠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01)、滕罗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16)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息合计575376.45元,其中本金50万,利息算至2018年8月10日,以及从2018年8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判令被告一承担律师代理费42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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