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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爱萍、李志良、朱国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0 14:56:03 浏览次数:332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384号

丁爱萍、李志良、朱国亮、钟祝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爱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105)、李志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173)、朱国亮(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6919)、钟祝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5310)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本金400000元、支付利息33145.41元(计算至2018年4月19日:),律师费28000元合计461145.41元以及支付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82399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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