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501号
王宝梅、李和林、孙咬春: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宝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6503)、李和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019)、孙咬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12226217)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向其发放的贷款本息合计82336.82元,其中本金7万元,利息12336.82元(算至2018年5月10日)以及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还清全部贷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15063元及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3、请求判令第二、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97399.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8年1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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