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593号
邓忠兵:
本院受理的张国琴申请执行邓忠兵(居民身份证3204221972****4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执2593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你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7)苏0482民初56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人张国琴给付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算至款付清,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不高于年息6%为限);承担案件受理费1676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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