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俊林、严珍苹:
本院受理金坛区金圣橡塑制品厂诉张俊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3****3613)、严珍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3620)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给付所欠加工费人民币29001.15元;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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