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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国胜、陈国娣与被告张冠建、陈赐菊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3 10:23:03 浏览次数:292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25号

张冠建、陈赐菊:

  原告徐国胜、陈国娣与被告张冠建(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0****2731)、陈赐菊(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61987****3428)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国胜、陈国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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