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738号
袁月忠、张月琴、袁鲸:
原告翁富森与被告袁月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163X)、张月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809)、袁鲸(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0****161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7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为: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翁富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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