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文彬:
本院审理的原告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青、陈文彬(公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56****387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6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常州市金坛惠利纺织有限公司要求判令广州市格百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旭青、陈文彬向其支付价款137705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4日至付清款项时按年利率20%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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