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86号
常州市嘉利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嘉利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亚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嘉利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常州宏鹏纸品有限公司支付报酬21926.72元、承担违约金2193元,合计24119.72元。二、被告管亚丽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4元,由被告常州市嘉利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管亚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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