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刘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6038)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一、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27476.12元、利息1306.15元、违约金1147.55元、消费手续费276元,合计人民币30205.82元(上述利息算至2018年3月21日)。2018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约定的标准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由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元。案件受理费568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8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