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679号
徐杨: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与被告徐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38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原告曹兰琴借款50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被告徐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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