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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玉兰诉被告王建华、薛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7 15:18:33 浏览次数:900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293号

王建华、薛毅:

  本院受理原告朱玉兰诉被告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0117)、薛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21982****203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王建华、薛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朱玉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王建华、薛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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