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285号
尹国卫: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国诉被告尹国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2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尹国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玉国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0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以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尹国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委托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被告尹国卫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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