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294号
刘耘华:
本院受理原告陆锁妹诉被告刘耘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9****01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刘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锁妹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耘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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