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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洪庆、田云华、陈杨、王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7 16:46:59 浏览次数:269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15号

陈杨、陈洪庆、王震: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839)、王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33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陈洪庆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35万元,利息1029892.91元(暂算至2018年7月10日),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2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暂合计为4429892.91元。二、判令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王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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