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922号
陈杨、陈洪庆、王震、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田云华、陈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5839)、陈洪庆(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854)、王震(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332)、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金西建设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33998.72元(暂算至2018年7月10日),承担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6‰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暂合计为6783998.72元。二、判令被告田云华、陈杨、陈洪庆、王震、金坛市宏腾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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