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936号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徐粉红与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6)、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春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徐粉红借款80000元、承担利息13300元,合计933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承担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粉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春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元,由被告王春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