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蓉: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诉魏蓉(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41993****1942)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魏蓉于2017年10月2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二、被告魏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定金2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800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帐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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