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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卞绍岗与被告丁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9 15:51:50 浏览次数:294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35号

丁晨:

  本院受理原告卞绍岗与被告丁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67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0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卞绍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元,由原告卞绍岗负担。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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