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22号
丁火荣:
本院受理原告商广贵与被告丁火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5358)、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丁火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商广贵劳务报酬人民币197000元,并按月息2%承担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丁火荣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4元,由被告丁火荣、常州市金坛唐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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