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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律诉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成胜、孔祥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8/30 14:25:50 浏览次数:295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58号

孔祥鹰:

  本院受理原告孔律诉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成胜、孔祥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1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孔律借款500000元,支付利息318000元,合计人民币818000元,及支付自2018年1月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吴成胜、孔祥鹰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80元,由被告江苏万格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吴成胜、孔祥鹰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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