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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志强申请执行袁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8/30 14:26:52 浏览次数:271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1393号之一

袁华平:

  本院受理的韩志强申请执行袁华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坛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1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3)坛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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