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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菊萍诉被告毛来娣、胡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8/29 17:17:53 浏览次数:31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902号

胡振华:

  本院受理原告吴菊萍诉被告毛来娣(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0501)、胡振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5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已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现吴菊萍于2018年8月27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并指令原审法院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承办法官蒋勇,联系电话0519-82399778,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监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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