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037号
于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与被告于炜(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11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于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本金人民币8999.09元、利息874.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消费手续费合计1547.03元(利息算至2017年6月14日),及2017年6月15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2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于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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