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792号
汤和平:
杨桂兰与汤和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361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苏0482民初49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汤和平同意返还原告杨桂兰借款10000元,利息2500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人民币14000元。此款于2017年10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9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2、如被告汤和平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杨桂兰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杨桂兰除借款本金100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外,可自2014年10月16日至还款之日向被告汤和平主张上述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扣除已履行部分),并自被告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桂兰负担。支付申请执行费73元、实支费5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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